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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费企业也不能“停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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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24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职工热线

  对欠费企业也不能“停保”编辑同志:
我们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去年开始企业因效益不好,没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说,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6个月的企业可以停保,且停止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地方这么规定是不是有欠妥当?
  江苏 刘芳华刘芳华同志:
就你所提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介绍,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看,“停保”不仅不妥,而且不合法。理由如下:首先,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肩负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按时足额把离退休金发到离退休人员手里的双重责任。这双重责任绝不允许消长同步。不论征缴多么困难,确保养老金发放的任务必须保证。
  其次,“停保”一词极不恰当。按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义务,是企业和个人都要缴费。权利,是职工离退休可以领取养老金。企业不缴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账户上就少了一块。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全有权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由,将欠费企业告上法庭。
  此外,原劳动部颁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第十八条规定:“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连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这样既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告示职工:企业欠费使职工利益受损应由企业负责。因此,停止计费年限也是不对的。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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