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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向民众打开大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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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26
第15版(聚焦人代会·历史回放)
专栏:

  2003年初
立法机关:向民众打开大门
  吴兢
  岁末年初,“开门立法”之声不绝于耳:
  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未来5年的17项立法项目。包括《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在内的10项由市民提出的立法建议“榜上有名”,占所有立法项目的58.8%;
在四川省,省人大常委会对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411条立法建议进行了初步筛选,包括《加强宠物立法,消除城市公害》在内的9项立法建议被列入了2003年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1月9日,就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修改方案,公安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翻开近年来的立法史,我们发现:“开门立法”日益受到立法机关的青睐。立法机关纷纷向民众打开大门,集中民情、民意、民智“开门立法”。
  从法律制定出草案后,再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到法律制定过程中,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再到如今的立法源头——就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向民众征集建议,立法机关向民众打开立法大门的时间越来越早,福建、云南、甘肃、南京……开放“源头”的立法者越来越多。
  “开门立法”意义重大。其一,“兼听则明”。有民众的参与,立法更有针对性,质量更高;其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进程。以前,老百姓所感受到的民主,更多的是选举,是管理,是监督……立法的民主,让老百姓的民主“更上一层楼”。这也正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政治文明”。(附图片)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现场。本报记者 李舸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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