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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走出去”更便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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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06
第11版(综合)
专栏:经济时评

  有关部门近日决定,在沪、苏、浙、鲁、粤五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改革试点——
让企业“走出去”更便捷
龚雯
  “两会”期间,“走出去”成为企业界代表、委员的一个新话题。而就在“两会”前夕,有关部门决定,在沪、苏、浙、鲁、粤五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改革试点。消息甫出,一片叫好。此次试点,扩大了国内企业“走出去”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地方审批权限,同时减少了原本繁杂的申报材料,包括取消企业进出口额的证明材料和不再审批企业的可研报告等。可以说,这是为企业“走出去”积极创造条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顺应了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削减和规范行政性审批的大趋势。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是今后扩大开放的又一条捷径。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已具相当规模,截至去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境外企业达696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逾93亿美元,投资地域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方式日趋多样,涉及领域日趋广泛。但是,在境外投资管理上仍延续着十几年前的老办法,重审批、轻管理、以批代管等现象严重。企业普遍反映,在其“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外汇管理过严,项目审批渠道不畅、期限过长,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信息服务体系滞后等问题。有的企业想去境外办厂,要盖好几十个章,等上两三年,好不容易通过审批,最佳商机已错过了。
  中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目光放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宽松环境,让企业走得好、走得顺。要在引导、促进、监管、保障、协调和服务等方面有所作为,逐步完善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境外投资从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的过渡,维护好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其他的事,则交给企业自己去做,自己去闯,政府不仅不必干预,还要多开绿灯。这样,才真正有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当然,这里还应特别注重对境外投资实行有效监管,鼓励与监管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部门必须解决好的课题。在推动企业更便捷地“走出去”的同时,也应构建起以外汇、税收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各方的协作机制,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推动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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