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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所高校获自主选拔录取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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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07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
专栏:

  22所高校获自主选拔录取权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记者温红彦报道:教育部近日决定,在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中,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共22所高等学校可以自主选拔录取考生。
  这22所学校的招生程序是:一、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二、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荐,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材料。三、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四、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五、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六、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七、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八、试点学校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招生,应纳入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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