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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斤人参该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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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2-07
第6版(新农村)
专栏:以案说法

这一斤人参该如何处理
李晓珍
  案情:2002年春节,王某要回吉林老家探亲,他的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一斤长白山人参回来。王某探亲归来,带回一斤人参,价值1850元。不想,这期间胡某不幸过世。胡某的儿子说,现在父亲不在了,不需要这斤人参了,请王某拿回。王某自己本是好意帮忙,却白花了这1850元,因此要求胡某的儿子收下人参,支付费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说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请人办事,也经常会受人之托办事,这在民法上称之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胡某托王某代买人参的行为便构成委托代理。此案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胡某去世后,其与王某的代理关系并没有终止,王某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在此案中,代理人王某并不知道胡某在春节期间已经过世,因此按照胡某当时的委托购买了一斤人参,因此,此代理行为有效,胡某的儿子应收下人参,支付相应的费用。
  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在与他人形成代理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最好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委托代理较为重要的事项或涉及金额数量较大时,建议最好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章。
  二、经常与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沟通代理情况。代理行为往往不是立刻就可完成的,有的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有的还必须在异地进行,因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而产生矛盾。因此,不论你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都要在情况出现变化或遇到新的问题时,及时与对方联系,协商处理办法。代理人不能擅自做主,被代理人也不能一概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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