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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干部素质 夯实执政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 协调各方关系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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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17
第9版(理论专页)
专栏:

■提高干部素质■夯实执政基础■加强制度建设■
协调各方关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肖志恒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是我们党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而向全党提出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干部素质统一起来。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广大干部的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大政方针,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广大干部的素质,一是要抓好主要领导干部这一“龙头”。主要领导干部的素质和领导水平,直接影响着其他党员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及工作作风,影响着各级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着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各级党委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发扬民主,团结统一;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提高主要领导干部的素质。二是要抓好基层党员干部这一“细胞”。基层党员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终贯彻者和各级党委决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忽视基层党员干部素质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各级党委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要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党员干部队伍。
  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与夯实执政基础统一起来。一是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一切工作的最终落实者。各级党委不但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与改进党的基层机关、公有制企业、农村、社区、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新经济组织、社会和民间组织、流动人口中开展和加强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二是努力扩大党的影响力,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必然会垮台。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我们党取得一切胜利的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因此,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执政为民意识,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心诚意地做好群众工作。各级党委都应认真研究经济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积极探索和掌握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群众工作方法和机制,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统一起来。
  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与执政制度建设统一起来。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一论述,指明了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样必须有制度建设作保证。没有一定的制度作保证,好的东西形不成规范,就难以长期坚持下去;没有一定的制度作保证,坏的东西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滋生蔓延。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抓住了制度建设,就抓住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当前,要注重健全和完善一系列事关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制度,如权力运行和监督制度、科学决策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反腐倡廉制度等,以保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执行制度贵在从严。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制度,必须通过一丝不苟、持之以恒的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与协调各方关系统一起来。党委是领导核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总揽全局的能力。总揽全局并不是包揽一切,而是要求各级党委立足于党的工作的大局,集中主要精力抓住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现在,一些地方党委尤其是基层党委还存在着以党代政、包办同级其他各种组织事务的现象,使党委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这不但无益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反而降低了党委总揽全局的能力,影响了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提高。因此,各级党委在坚持总揽全局的同时,要注意协调各方,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有序运行的有机整体。各级党委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手段行使权力,不能法外用权。比如,不能越过人大直接任免需由权力机关选举、罢免或批准任免的干部;不能越过政府的行政权而直接批钱、批物、批土地;不能越过司法机关而直接办理违法犯罪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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