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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音像业的一大“通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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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19
第9版(文化新闻)
专栏:今日关注

  解析音像业的一大“通病”
任忆
  音像市场的盗版现象常常令人费解,有些生产公司尽管掀起声势浩大的反盗版行动,却没有产生多大效果,有的甚至“自己盗自己”。人们不禁要问:这是怎么了?
  翻开我国音像制品的发展史,就会发现这一行业在发展之初确实经历了一个利润丰厚期:上世纪80年代初是盒带,80年代中期是录像带,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是CD,90年代初期是LD。正因为利润丰厚,我国自设立增值税种以来,音像出版业一直以17%计税,高于同为出版业的报纸、杂志、图书等13%的计税税率。据了解,音像出版社通常需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17%,营业税5%,所得税33%,还有在增值税、营业税基础上的城建税7%和教育附加税3%。
  然而,从90年代中期,由于盗版的影响,大量VCD低价上市,音像制品迅速进入微利时期。一盘10元钱的VCD,出版社的利润只有约5%—8%,批发商的利润超不过5%。这样的微利,还要经受大量退货、大笔欠款以及高达20%—30%的呆、死账的冲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音像业自1998年开始走下坡路,音像业整体效益下滑,众多音像出版社的实力迅速衰退。据2002年中国音像协会统计,全国近300家音像出版单位负债率100%以上的就有13家,负债率60.16%—96.73%的有76家,占总数的31.1%,有的已资不抵债,接近破产边缘。音像界目前的流行语是:“做是找死,不做是等死。”
  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如果按规定纳税,几乎无法经营,于是,不少生产商便开始在“盗版”二字上做文章,“自己盗自己”这种怪现象逐渐成为我国音像界一大通病。大量偷逃增值税的不法经营手段也随之产生。他们大幅降低产品价格,采取现金交易方式,并且不退货,不开发票,当然也就不用纳税。另外就是采取B版交易,即合法合同之外的“正版”,这样也逃脱了纳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我国市场上至少有近1/3的音像产品是由正规出版商出版的违规音像制品,有人认为这一比例或许还要更高,可能达到了50%。”
  据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介绍,按目前常规的发行空间推算,一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费,比较合理的价位应在800万元左右,如果超出了这一价位,就会变成赔本的买卖。比如最近的一部获利影视产品,其版权转让费高达1780万元,如果按正规的生产和发行渠道运作,就没有任何利润空间。再者说来,即使你不生产盗版,也会由别人来生产。与其让别人盗,让别人赚钱,不如“自己盗自己”。花了大价钱的出品公司岂能袖手旁观!
  音像业的发展曾为一些发达国家GDP的增长做出重要贡献,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我国音像业由于种种原因,虽然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产业。音像业目前存在的种种违规现象,归根结底是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如何调整音像业的有关政策,扶持正规音像业重振雄风,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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