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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走进一片新天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回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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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19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观点

  立法走进一片新天地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回顾
张丽华 罗英
5年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6件,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民族、宗教等各个方面。立法,在四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跨越式发展的辉煌篇章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
与时俱进,立、改、废并重
从实际出发,狠抓创制性立法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重头戏。1998年9月,国务院决定率先在四川省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天然林保护条例》,对天然林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划、措施及监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一条例的制定走在全国前列。《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消毒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条例》、《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本省实际率先在全国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规着重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新的行政管理行为。
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把对现有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19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38件法规进行了修改,对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15件法规予以废止。
力求实效,突出地方特色
从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矛盾和焦点问题,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为了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带着法规起草和审议中的问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2001年,一部富有创新精神和地方特色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就是省人大常委会从本省世界遗产资源丰富,而世界遗产具有唯一性、珍贵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以及当前世界遗产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的实际出发,经多次调研、反复论证而制定的。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附加税。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要求在国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公布前,各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缴纳养路费,维护国家利益免受损失。决定公布后,各级交通稽征机构依法加强了宣传和征收工作,当年不仅追回拖欠的养路费,还超计划完成任务,促进了全省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民主立法,增强透明度
近年来,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到就《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再到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在四川,参与立法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不再遥不可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前,四川省立法工作中实行的“归口审议”体制,曾为地方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及立法工作的推进,这一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立法法的实施为改革立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立法程序规定,改地方立法“两审制”为“三审制”,确立了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归口审议相结合的立法新体制。本着“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的精神,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机关、团体、专家学者和广大公民的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还在《四川日报》上公布了法规草案文本,征询意见。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标准——《法律援助条例》用司法救济为贫弱者撑起一片天空;《失业保险条例》让失业者不再彷徨无助……
省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年度立法计划会商制度,每年立法计划的编制都召开有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等参加的衔接会,重要的选题还专门征求代表的意见。由此,过去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得到克服,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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