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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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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19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嘉宾:李利军 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司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经过数年的实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务院于2002年8月22日发布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行以来,在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改善城市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首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决策权、执行权(包括审批、处罚等)与监督权适当分离的探索。其次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初步探索了一些路子。初步形成了一种新的行政执法机制。各城市整合了原有的执法队伍,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利益驱动问题;同时,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解决了“靠违法养执法,靠罚款发工资、奖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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