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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检察相分立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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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19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检察相分立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嘉宾:徐景和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处长、法学博士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三种权力,这些权力各有自己的基本属性和运行规则,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这已成为现代国家制度运作的基本模式。
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协作自然规律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这种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通过两者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相分立,是我们经过长期的探索积累的科学真理。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相分立的制度,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上述原则。
1979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在向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的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它不适宜并且也确实难以兼任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各该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机构、编制,有关司法制度的建设等专项工作。该通知确定了新时期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框架。其中所包含的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相分立的原则在1982年新宪法中得到了再次确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其中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这一重大决断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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