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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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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1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北京3月20日讯 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民政部今天联合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21条,对台资企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程序、会长资格、活动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做了规定,自2003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台资企业协会是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自1990年3月第一家台资企业协会在北京市成立以来,在祖国大陆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成立了69家台资企业协会,会员企业近2万家,占在祖国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总数的1/3左右。多年来,台资企业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组织会员间联谊和交流、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更好地发挥台资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台资企业协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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