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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发展旅游与保护风景名胜的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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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3
第6版(经济专页)
专栏:

  正确处理发展旅游与保护风景名胜的关系
  冯俊
  我国国土辽阔,风景名胜资源丰富,正式命名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已经超过国土面积的1%。这些风景名胜区集中表现了绚丽多彩的自然风貌,荟萃了众多文物古迹,也是多种稀有生物的聚集地。风景名胜区也是人们旅游度假、休闲养性、欣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奥秘的重要基地。正确处理保护风景名胜和发展旅游事业的矛盾,是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课题。
  发展旅游,开放性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具有保护、观赏双重特征,风景名胜区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保护区,在于其观赏特征。隔绝人世的封闭式保护,就会使风景名胜丧失其观赏特征。风景名胜的观赏特征决定了其开放性。大众的、开放的风景名胜,才使得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文化现象得以延续、表现其生命力,才使风景名胜区成为旅游胜地。大众性是风景名胜区赖以存在、发展的基本要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收入增加,同时闲暇时间增多,居民对文化消费的追求越来越高,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旅游支出比重日益提高。绝大多数国内居民出外旅游的目的地是各类风景名胜区。大众的需求,推动风景名胜区从较为闭塞的地域走向开放的、现代的社会,也为风景名胜区注入了新的生命力。风景名胜区大多数处于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偏远地域,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收入,同时也因第三产业的发展,使避免人的生存需求对风景名胜资源的掠夺性侵蚀成为可能。
  产业的选择性和控制度是处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发展地方经济矛盾的首要问题。风景名胜的退化和毁损,有自然环境变化的渐变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不恰当的人类活动。要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人文景观,必须严格选择风景名胜区内的产业,限制破坏性的人类活动。一、二产业的生产活动,是以消耗资源、损坏环境为代价的,在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予以禁止,景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限于第三产业。
  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绝不是简单地使景区原有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固化、停滞,将某一时刻的一切原貌冻结起来,而应当在经济、文化发展的新境界中实现保护。第三产业对资源的侵蚀性相对要小,发展第三产业是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积极措施。但是,景区内的第三产业发展同时也会由于人的活动量的增加构成对风景名胜资源威胁度增加。这就需要一方面根据风景名胜区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的活动量,严格限制不符合风景名胜特色的画蛇添足式的建设,严格限制景区内人的驻留式活动;另一方面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减少人的活动和排放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不利影响。
  在多种所有权的条件下,建立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制度。具有自然资源属性的风景名胜,如水流、森林、山岭、土地等,《宪法》规定或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具有劳动成果属性的风景名胜,如建筑物,其所有权也是分属于具体所有人的。因此,要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必须基于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权多元化的条件。其一是要承认风景名胜所依附的土地、林木、建筑物等实际的财产归属。其二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约束所有权人对财产的使用,财产权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处分必须符合风景名胜保护、可持续利用的规定,达到保护资源、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其三是保证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财产所有权人因风景名胜资源的作用使财产产生的外部经济利益予以必要的调节。
  (作者单位: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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