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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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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5
第9版(理论)
专栏:

  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曾宪义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立法民主化,即民主立法,是形成法律体系的前提,也是立法科学化的基础。立法民主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要通过立法来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加强和保障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二是指立法的过程必须是民主的,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立法机制,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将全国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在立法体制、立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地方。如我国的立法工作一直实行部门立法的做法,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容易忽视法律调整对象的权利保护,强化行政部门的职权,甚至产生部门保护主义,造成“法出多门”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施行效力。因此,必须强化民主立法机制。应建立由立法机关统筹安排法律草案起草的立法机制,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积极探索由立法机关授权专门立法委员会、法律起草小组进行立法的模式;实行部门立法的时候,要强化对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的审查,防止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起草法律草案的机会不恰当地强化其部门权限。应加强法律草案的公开化、透明化,对涉及一般社会主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法律草案要尽量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成员的意见;有针对性地采取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法律专家、特定关系人的意见,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群体的意志能够全面反映到法律草案中来。
  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立法科学化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如何将全国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方面都有法律来调整,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科学实践过程。必须在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同时,认真总结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加强立法规律性的研究。实现立法的科学化,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使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有法律来调整。对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强化“无法可依”的社会领域的立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立法,积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其次要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科学地划分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是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法律效力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关系的需求。但是,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是动态的、发展的。特别是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因此,应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划分法律部门体系。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加强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建设。法律起草和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只有对其每一个环节精雕细刻,才能打造出精品,避免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增加投入,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训练,强化法律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层次明晰的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加强民主化、科学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立法与国际衔接的问题。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们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办法有一个大的改进。要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体系。”因此,要加强对外国法、国际法的了解和认识,根据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外交承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地借鉴、吸收国外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形成与国际衔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同时,还要从服务于法律实践、方便法律适用的角度强化立法工作,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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