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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为何难以发挥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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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6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为何难以发挥作用
赵钰
去年婚姻法在做修改时,为反对家庭暴力,特别制定了第43条、45条及46条,为反对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新婚姻法实施一年来,“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个案寥寥无几。据笔者统计:从新婚姻法实施至今一年来,笔者所在县无一人因实施家庭暴力而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原因造成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
首先,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大,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特别是农村妇女,因此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通过对156名(男女各78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调查,知道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的有31人(男性为20人、女性为11人),占19.87%,其中居住在农村的仅有10人,女性仅有2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①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司法行政部门的普法工作还流于形式,不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②普法时间短,有关部门仅在新婚姻法颁布时进行过宣传。③农村的普法工作陷于瘫痪。农村人口多,且是家庭暴力高发区。但近些年来一些乡镇不重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司法助理员往往从事其它行政工作,甚至不设司法助理员,导致农村普法工作陷于瘫痪。
其次,“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使受害人受害后往往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导致司法介入难。在对上面78名妇女调查中,声称曾受到对方严重侵害的有36人,而及时向公安、妇联、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的仅有6人,且无一人作过伤情鉴定。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的原因均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且对方施暴时关系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希望事情闹大,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而我国为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打架,规定只有给对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由于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当受害方想追究对方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伤势已完全恢复,司法机关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过家庭暴力。
因此,笔者建议:加大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使更多群众了解新婚姻法,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同时受害者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作伤情鉴定,以利于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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