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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女性 维护稳定——莱芜市女性暴力犯罪案剖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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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6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关爱女性 维护稳定
——莱芜市女性暴力犯罪案剖析
宋光茂 贾富彬2002年,山东省莱芜市检察机关公诉了多起严重的女性暴力犯罪案件。其中,女性故意杀人案4件4人,故意伤害案件3件3人,放火案件2件2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女性暴力犯罪的特点
手段残忍,不计后果。9名女性嫌犯中采用投毒手段的1人,采用刀等利器杀伤他人的4人,用石块伤人的1人,放火的2人。
被害人多为家庭成员或邻里。女性暴力犯罪多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起,加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特殊角色,使她们的作案对象多为自己身边的人。涉及杀人的4名女性均已婚,其中杀害自己丈夫的两人,杀害邻居的1人。涉及伤害的3名被告人中有1名将其丈夫伤害致死。
农村女性占多数。9名被告人中除1名为煤矿工人外,其余皆为农民。
文化程度偏低。9人中未受过学校教育的3人,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3人。
引发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家庭纠纷。女性是家庭生活的重要成员,但由于一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点,极易成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对象。长期受压抑的生活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陷入犯罪的深渊。这类犯罪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寡居多年的康某与儿子相依为命。而小叔子郭某及弟媳李某不仅不出手相助,反而常常无端地对他们任加欺凌。2002年4月29日,康某发现郭某正在破坏其地里的蒜苗时,往日的积怨便使其怒火中烧,失去自控,和儿子一起将郭某砸死。之后,康某又带儿子闯入郭某家中将其妻李某活活打死。
婚姻不幸。婚姻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48岁的吕某婚后一直与嗜酒的丈夫王某感情不和,面对王某欠下的大大小小的债务和临近婚嫁年龄日益沉默的儿子,吕某在绝望中丧失理智,终于在一次与酒后的丈夫发生争执时举起了菜刀,将丈夫活活砍死。
邻里不睦。农妇谢某几年来与邻居刘某(女,70岁)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次发生争吵后,谢某某趁刘某不在家时,就将剧毒农药分别倒入其暖瓶、茶壶、水瓮中及蔬菜和食品上,后幸被刘的家属发现,避免了一起恶性杀人案的发生。
女性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作祟。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仍然存在,农村尤甚。这种观念造成部分女性受教育状况差,文化素质低,家庭地位低下,往往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
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客观上导致女性违法犯罪升级。有些农村基层组织总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矛盾的处理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庭纠纷在邻居不问、村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三不”环境中由小积大,终至爆发。
减少女性犯罪的几点措施
女性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关爱女性,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知识就是力量,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对同一社会现象作出的诠释就会不同,面对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办法也会不同。掌握知识的女性不仅能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程,而且会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
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可通过电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向人们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注重精神扶贫,加强对广大女性进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教育。
重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控制诱发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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