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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泳者有救人的义务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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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6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同泳者有救人的义务吗?
赵兴军 杜明
导读:近年来,因为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向上的、不怕危险、敢于斗争的勇气,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褒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见义勇为毕竟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除了法律规定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以外,普通公民并不负有见义勇为的法定义务。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游泳溺水死亡者的父母状告同泳者见死不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以同泳者的行为无过错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王书文、陈斐、张春南(未成年)、王伟(未成年)(4人系本案被告)与毛伟(已年满17周岁)相互邀约到长江游泳,其中,4被告不会游泳带着两个救生圈,毛伟会游泳未带救生圈。到长江岸边后,被告王书文在岸上,另外3被告抱着救生圈在距离岸边不远的江里游泳,毛伟到江里后约10分钟,已游离江岸10多米远。此时,被告王书文发现毛伟未再浮出水面,即对其大声呼喊并询问。随即,被告王文书通知了毛伟的父母并出资组织人对毛伟予以打捞。事后,被告王书文已支付丧葬费等8000元。毛伟的父母要求4被告还应共同支付37504元。因协商无果,毛伟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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