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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伊动武 法理难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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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29
第3版(国际)
专栏:读者来信

  对伊动武 法理难容
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究竟是否合法?认真研究一下武装冲突法便可知晓。
战争法的产生时间以1625年格劳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为标志。《联合国宪章》的生效使战争法进入到武装冲突法时代。武装冲突法在习惯上有时仍被称作战争法,但与战争法有本质的区别:一、战争法从属于传统国际法,而武装冲突法从属于现代国际法;二、两者的作战法规适用范围不同,战争法的作战法规仅适用于法律概念上的战争“状态”或“时期”,既不适用于国内战争,也不适用于未采取“战争”形式的国家间武装冲突,而武装冲突法的作战法规适用于一切国际的、国内的武装冲突,无论这种武装冲突是否经“宣战”。在武装冲突法概念上,战争不过是烈度更强的武装冲突;三、战争法不否定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合法性,而武装冲突法则彻底否定了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除自卫战争和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或授权的战争外,任何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均为非法。因此,美国对伊动武既非自卫,又未经安理会授权,是一场缺乏合法性与道义力量的战争,是对武装冲突法的挑战。北京读者 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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