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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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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30
第7版(大地·美术世界)
专栏:艺坛走笔

  公共艺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邹文
  近几年,中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与城市美化工程催生了公共艺术如城市雕塑、环境工程、景观设施、园林置景等等的成熟。公共艺术作为城市建设手段被大量采用,遂成为城市表象的重要构件与组成部分,甚至成为城市文明程度与实力的标志。
  面对这股热潮,首先应该强调保护社会热情,但同时也要遏制一窝蜂现象。建筑、道桥、大型设施是城市象征的基本构件,代表城市的基础、宏观、框架性建设,公共艺术则代表城市建设的局部、微观化阶段,是相对粗放型建设的精致化营建,有助于城市建设增添细节魅力,更普遍而经常地将社会进步的益处交付市民与游人共享。社会对公共艺术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是公共艺术难能可贵的群众基础。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心公共艺术;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公共艺术的意愿越来越强,公共艺术幸莫大焉。但运动式的“热”,极易冲决规程的堤坝,极易好心办不好事,故要特别警惕公共艺术中的建设性破坏———基于良好愿望大批生成劣作。因此,公共艺术建设应该归口统一管理,防止失控。
  各城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公共艺术,大多发生于不同出资或出地人的需要。这意味着公共艺术的产生长期属民间自发行为。只要有钱有地,无需严格申报,均可决定名下门前出现雕塑、壁画。中、小型雕塑的立项权,几乎都在基层,如街道、社区、厂商、单位一级,分别建造的雕塑、壁画往往自说自话,主题、题材、体量、形式、风格要么重复、要么对立,或互相干扰,或断绝联系,没有级差、密度、和谐化的总体调控,显得分外杂乱、零散、无序。这种局面是城市建设中景观理想化的大忌。由此可见,公共艺术管理亟待完善制度模式,力求善始善终。
  完善管理制度模式,首先要制定审批的办法并予公布。在艺术法立法之前,使有关审批规章成为有效的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要确立公示与专家审评相结合的制度。在方便场所,划定大型建设项目的公共展示厅,随时将各种公共艺术方案予以公示,并派专人搜集反馈意见,进行统计。既尊重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又依靠专家的智慧力量,提高公共艺术品的精品率。还应建立设计问责与审批渎职追究制度,对已建成的效果不好、浪费严重或有安全隐患的公共艺术品,要进行设计问责,并追究审批机关失误、失职的责任。为了明确责任,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要在逐步完成城市公共艺术品普查工作的基础上,首先对其中的重点艺术品进行统一编号、立牌,铭刻设计、承制、安装者的名字,对该雕塑的主题立意作简要介绍。要建立明确的公共艺术品建成后的养护管理制度。这包括:对既有污损公共艺术品进行调查,设置专门的污损警示牌,建立公共艺术品的“认养”制度,建立设计、制作、施工单位接受年检、实施保修的制度,要求设计、制作、施工单位承诺年检和保修等等。
  公共艺术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稳步实施,避免做足做绝。在制定规划时,应依据相关评估制定分类分期,不可一蹴而就,要分期、分批稳步推行,宁缺勿滥,不可冒进和跟风。在这一原则之下,应理性地制定公共艺术品的类型和分期,把重点区位、重点选址、重点观赏线的公共艺术品和次要的公共艺术品相区别,在抓重点的同时,兼顾配合性的公共艺术品。严格执行总量配比制度,以重点统摄全局,防止规划外公共艺术建设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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