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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电力岂能逍遥法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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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31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监督与思考

  湖南省益阳市水泥厂承包人高新华组织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经公安部门查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这起窃电犯罪活动却未受到法律制裁——
盗窃国家电力岂能逍遥法外
本报记者 李同欣
  高新华指使电工采用绕越用电计量装置和短接互感器等方式窃电,时间长达20个月,窃电近300万千瓦时,价值129万多元
  湖南省益阳市水泥厂原是一家集体企业,1997年初,经益阳市资阳区有关领导介绍,承包给桃江县灰山港镇司马冲村农民高新华经营。据职工反映,按照水泥厂的正常产量,每月应缴纳电费30多万元。高新华承包该厂后,立即从老家雇来电工对电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责令电工窃取生产用电,规定电工每月向电业部门交纳的电费不得超过8万元,否则就要被扣发工资。
  该厂职工发现高新华的窃电行为后,为了维护工厂声誉,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直到2001年7月14日,益阳电业局朝阳分局张局长在水泥厂职工的帮助下,带人进入封闭的操作室,现场查获窃电证据。随后,电业局作出对该厂停电并罚款103万元的处理。但令人不解的是,这项处罚决定并没有得到执行,在个别市领导及市有关部门的干预下,电业局在拿到仅8万元罚金后就恢复了送电。此事再无下文。
  水泥厂职工不明白,为什么对高新华的处理会如此轻描淡写?于是,职工们决定再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高新华窃电事实确凿却得不到处理的情况。益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4月12日将该案立为刑事(盗窃)案件进行侦查。
  经查证,公安局认为高新华的窃电事实确凿。他指使电工采用绕越用电计量装置和短接互感器等方式窃电。窃电时间从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窃电时段为每晚7时至次日7时,中间有4个月因无法排解电力局安装的低压购电屏而未遂。实际窃电时间长达20个月。经益阳市电力稽查局技术鉴定后认定,其间高新华共组织窃电2983324千瓦时,金额为129万多元。
  经公安部门查证,高新华犯罪证据确凿,于是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不久高新华即被取保候审,理由是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犯罪”
  鉴于水泥厂承包人高新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02年5月29日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高新华执行逮捕。高新华闻讯外逃。后经公安人员的努力追捕,高新华很快被抓捕归案。7月30日,公安局刑警支队报请益阳市资阳区人大常委会(因高新华是资阳区第一届人大代表)审议并通过对高新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出人意料的是,2002年8月15日,益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高新华突然决定取保候审。理由是益阳市水泥厂的上述窃电行为不能被认定是“盗窃犯罪”。
  面对记者的提问,负责该案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郭副队长说:“市检察院原认为‘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逮捕、起诉’。据此,我们才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的。可现在,检察院突然又说没有办法立案,我们只好赶紧放人。”记者发现,公安局刑警支队出于无奈,在给高新华办理取保候审时,从技术上也作了一些“处理”。比如,在记者拿到的高新华关于《请求监外治疗的报告》(目的是取保候审)书上,监医签署关于“病情属实,请办案单位协助处理”的意见落款日期竟是2002年10月8日;而实际上,此时的高新华已被取保候审近两个月,并已在另外一地承包工厂搞经营。
  市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在旧的司法解释作废而新的司法解释未出期间办理的,因此不好认定高新华有罪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吴科长向记者介绍说,当初审查该案时,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犯罪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后来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02年2月27日废止了这一司法解释,因此就再不能认定益阳市水泥厂的窃电行为是“盗窃犯罪”了。但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当年8月13日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又做出了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面对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市检察院仍认为,因该案的办理时间是在旧的司法解释作废而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期间内进行的,不好认定高新华有罪。
  据此,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罗庆东处长。他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1996年1月23日的《批复》,是因为该批复是依据原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目前,新刑法已实施,原司法解释不宜再适用。根据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后一个司法解释适用于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的相关行为。也就是说,从1997年新刑法开始实施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出台前的单位盗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该解释。
  编者的话
国家的资源是全民的共同财富,理所应当得到保护。一切侵吞、破坏国家资源的犯罪活动都应受到法律制裁。但从这篇报道中不难看出,益阳市有关部门并没有切实负起责任。一个大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的问题到底在哪里?是谁在包庇犯罪嫌疑人?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击窍取国家资源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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