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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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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3-31
第15版(三农天地)
专栏:新视野

  尽快建立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张红宇 李娜
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倚重工业和城市的倾向以及国民经济分配格局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现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扩张。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问题,打好农村全面小康的基础,必须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构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真正在创造农民增收的外部环境上做到有所突破。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支出的结构,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一是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要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要务,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真正向农业、农村倾斜。“十五”后3年,每年发行的国债数量应稳定在1500亿元,并拿出20%、每年300亿元以上用于农业。二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投入,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关注的重要方面。基本思路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核心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真正成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渠道。同时,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降低“三农”贷款门槛。三是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要按WTO规则,借鉴欧美农业支持政策调整的经验,调整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调整国内支持政策,总的原则是支持总量和水平要提高,要着眼于建立稳定而有效率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同时调整支持结构。当前,要重视启动对农民收入,特别是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把用于粮食流通等领域的补贴转变为补贴生产环节,对粮食生产实行额外补贴,对农民利益予以保护。
  调整农村税收政策。一是调整农村税收政策。“十五”期间要下决心取消农业特产税,一时取消困难的地区,也要尽可能在降税率、缩小征收范围上做文章。同时分区域、分阶段创造条件取消或减免农业税。要继续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未实行税费改革的地方,要解决农业特产税平摊的问题,避免与农业税重复征收。二是解决乡村债务问题。在税费改革中要“锁定”乡村债务,避免新的债务发生。同时加大农村财政支农政策力度,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尽快消除和减轻针对农村基层和农民的行政性收费支出。三是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问题。逐步调整现行教育投资结构,把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投资范围,分区域在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推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书本费、学杂费政策。
  深化农村改革。一是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国家重点工程、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国家征用耕地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要大幅度提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对工商业等经济性建设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实行国家先征用、再出让的办法,而是在依法办理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允许土地的所有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等方式直接参与土地开发。政府出让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获得的净收益,要规定一定比例投资农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二是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粮改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重点保护,转换机制,加强调控”。首先,探索放开主产区的粮食市场的方法和途径。在粮食主销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粮食主产区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取向,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收购主体实行多元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粮食流通市场化。其次,对粮食主产区农民实行重点保护。按照确保粮食安全,兼顾农民收入的政策取向,调整粮食补贴的范围和方式。第三,国有粮食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按照市场原则经营粮食,自负盈亏。第四,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防止粮食主产区可能会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的有关政策,如土地承包的条件和程序、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原则等,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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