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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交流 保证有序流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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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01
第16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加强干部交流 保证有序流动
  《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干部交流,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一是要明确交流的对象和重点。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二是要认真做好内设机构干部的交流和轮岗工作。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要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丰富干部的经历,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要正确处理干部交流的几个关系。要处理好推进交流与保持稳定的关系。要处理好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关系。要处理好组织调配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四是要关心爱护交流干部。
  认真落实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一是要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帮助领导干部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责。干部任职回避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域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二是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排除人为因素的不良影响,在程序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干扰。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要把住干部考察回避和讨论决定回避两个环节。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在这两个环节中应该进行回避而不主动向组织提出回避,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保证干部交流和回避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做好干部交流和回避的组织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干部成长特点,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干部交流方案,对交流对象、交流范围、交流时间提出明确意见。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解决好交流和回避干部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做好工作创造条件。二是严明纪律,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上级组织或集体研究作出的干部交流和回避决定,不允许讨价还价,有令不行。要坚持由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和回避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和回避,干各种违反纪律和规定的事情。对违反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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