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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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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11
第10版(科教周刊)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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