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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粮食在航运途中的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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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2-14
第6版()
专栏:

杜绝粮食在航运途中的损失编辑同志:
从1955年1月到9月,四川省的运粮船只共发生海损事故188次,沉没的粮食和被水打湿的粮食,加上抢救费用,损失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海损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航运部门的一部分职工工作不负责任。去年发生的事故,有90%以上都是由于违犯航章、错走航线、玩忽职守、冒雾航行而造成的人为事故。例如,长江航道已有明显标志,但是长江航务局“奎峡”号轮船在1955年9月1日行驶到忠县羊肚溪的时候,却因为引水错走航线,触礁进水,使一批粮食受到损失。1955年6月17日,“江酆”号轮船为了赶航次,就在重庆港内冒雾快车行驶,以致发生事故。内河航务局401号拖轮违章航行,操作不当,以致拖带的两只载运粮食的驳船都触礁撞漏。1955年10月17日,重庆港务局的火轮在重庆小河心硬要拖走一只驾长不在的木船,结果起锚后拖绳滑钩,木船碰在一只驳船上而折断沉没了,船上装运的238包粮食全部损失了。
有些船只在发生海损事故以后,还不及时抢救粮食。例如,“江酆”轮在发生事故以后,没有及时把干的粮食提取出来,一直拖延到夜里,轮船的另一个舱也进了水,以致又打湿粮食600多包。“民宪”轮在1955年11月27日发生海损事故,粮食被打湿了,他们也不及时把湿粮运到指定的码头,让粮食管理部门整理抢救,因而扩大了损失。
令人奇怪的是,航运部门对这些海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总是不肯负责赔偿。例如,重庆航运分局“营山”号轮1955年8月2日在长寿县附近瓦罐窑触礁,承运的大竹县粮食局的一批粮食受到了损失。由于当时风平浪静,出事地点又不是险滩急流,因此大竹县粮食局要求赔偿损失。重庆航运分局虽然承认事故是船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但是却认为他们不应该负赔偿的责任,并且还要货主负担抢救物资的费用。
1955年1月到10月四川省所发生的海损事故,没有一件是清理结案的。就因为没有严肃处理,没有赔偿,就助长了航运部门不负责任的恶劣思想,因而就不能切实地从事故中接受教训来改进工作,海损事故也就有增无减。光是1955年11月17日到27日的11天中,长江线内运粮轮船就连续发生海损事故6起。
为了保证四川省粮食在外调途中不受损失,我们要求交通部对海损事故频繁的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严肃的处理,督促航运部门认真改进工作;同时,在海损事故发生以后,航运部门应该积极抢救,对于人为的损失,还应该查明责任,进行处理。
四川粮食厅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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