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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力度弱化值得重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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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2-10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执法检查力度弱化值得重视
耿怀金
  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却存在执法检查力度弱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检查手段运用不多。不少地方人大的监督目前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会议审议等方式,运用执法检查这种手段则比较少。二是流于形式比较多。检查中往往存在“五多五少”,即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安排多,随机抽查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三是跟踪督查不到位。一些地方人大在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很少进行跟踪调查和督办催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查了就了”的现象。四是执法检查时重点不突出。检查中往往平均用劲,没有抓住其中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解剖和重点交办。
  执法检查力度缘何弱化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个:第一,人大宣传不到位,执法检查缺乏广泛的基础。社会上有不少人包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知之不多,因此对人大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包括执法检查的内涵、性质、目的、意义、要求也缺少必要的了解,这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监督的基础。第二,社会认识不到位,执法检查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不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人大依法开展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有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心存反感,把执法检查当成找岔子、过不去,以至一些执法部门规避执法检查,甚至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行使监督权有意无意设置障碍,影响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第三,人大自身的工作不到位,影响执法检查的效力。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工作多不得、少不得,急不得、慢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由于存在种种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开展执法检查时,往往“大胆不足,谨慎有余”,不顶真,不较劲;对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效果思考不多,客观上使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的威信降低,以至有时导致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影响了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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