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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引咎辞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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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2-10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在线

  编者按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主动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它分为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应该说,引咎辞职是对现有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新闻背景
  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对此有明文规定,而中共中央新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则明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1年3月27日,重庆市发出中国第一个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省级政府政令。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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