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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如何远离侵权——广州市新闻侵权案件分析(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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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06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新闻报道:如何远离侵权
——广州市新闻侵权案件分析(上)
本报记者 吴兢
  一篇好稿,是可口的“精神食粮”;一篇侵权的新闻报道,则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广州市是全国传媒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近年来,这里的新闻侵权诉讼呈上升趋势,令人关注。让我们把目光投向这里,探讨新闻报道如何避免侵权。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案例:原告李怡青刊登了一则附个人彩照的征婚广告。某都市报就此刊出题为《传媒的操守与“戏子”的德性》等评论文章。文中写道:“因为她是戏子,戏子的德性就是这样,满口胡言,朝令夕改……”;“以色相诱人,给人一种××
  招××的感觉”等,既有带侮辱性的语言,又有随意评论,极度贬低他人人格。法院判决某报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在我市近五年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一直高居首位,所占比例超过90%。”一直对新闻侵权案件十分关注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敏告诉记者:“这是此类案件的一大特点。”
  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是此类案件的又一大特点。
  王敏说:“近5年来,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共计160件,受案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去年共受理67件新闻侵权案件,是收案最多的一年。被告新闻单位从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到电视台、互联网站都有。”
  新闻单位败诉的比例有所上升,这是此类案件的另一特点。2000年媒体败诉5件,占29.4%;2001年媒体败诉14件,占34.1%;2002年媒体败诉24件,占35.8%。王敏说:“媒体败诉,固然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增强有一定关联,但新闻单位在报道过程中有瑕疵还是最主要的原因。”
  侵权形式多样化
  案例:某报社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报道了叶振平殴打学生的新闻。后来,法院判决叶振平无罪。叶振平遂对某报社起诉。法院判决认为,报道本身并无侵权,但鉴于对叶振平的处理已经被纠正,遂判决报社进行后续报道,刊登对叶振平的无罪判决书。
  从广州近年来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各不相同。王敏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虚假报道。即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所述“事实”完全虚假。这类侵权案件,广州目前还未出现过,这反映了当地媒体在杜绝假新闻方面的严谨态度;另一种是事实部分虚假,即具体细节有严重偏差,足以影响事件性质。
  二、报道随意发挥,妄加评论。一种情形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另一种情形是对客观事实随意评论,造成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贬低、贬损。
  三、报道中的不作为。新闻单位准确、客观报道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公开活动属于正当。如果后来证实职权行为是错误的,新闻单位就负有后续报道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即构成侵权。
  四、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五、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侵犯他人肖像权。
  要避免新闻侵权,媒体在日常的报道工作中应对以上这几种情形高度警惕,严加防范,予以杜绝。
  媒体应自律
  案例:某新周刊在文章《20世纪的爱与恨》
  的《婚姻》一节中,未经当事人郑建安、张莉萍同意,配发其脸部变形的结婚照一张。照片下面的附文更是刺眼:“尽管有人把婚姻看作一只股票,并为自己的对象是‘绩优股’还是‘垃圾股’而忧心忡忡,许多人仍然铤而走险,跨入洞房。”法院判决某新周刊败诉。
  新闻,被誉为“第四种权力”,但因为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舆论监督法等专门法律,因此目前新闻自由、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宪法》的两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王敏告诉记者:“《宪法》的两条相关规定是授权性规范,是新闻自由的法律和权利基础。而《宪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这就规定了新闻媒体的义务。新闻侵权纠纷的多发正是这两种权利冲突的结果。从某种角度讲,目前新闻侵权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
  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要避免新闻侵权,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自律尤为重要。但有的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突出报道色情、暴力和隐私;有的则仅凭一面之辞就抢先报道,快中出错;更有甚者,极个别新闻从业者为泄私愤或谋私利,违背职业道德,发表假新闻。
  王敏说:“要避免新闻侵权,在媒体内部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机制;对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同时,新闻行业还需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增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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