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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的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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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07
第9版(文化新闻)
专栏:

人文精神的补偿
邹文
  人类置身的环境其实只有两种:一是纯自然的环境,一是人造的环境。原始人基本上是生活在纯自然环境中,现代人更多地生活在人工成果构筑的环境中。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可以理解为人类更多地依赖各自参与创造并互相提供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而生存,表现为人类生存环境的人工成分越来越多。城市,是区别于自然环境的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人工环境。城市是责无旁贷地容纳、孵化、体现人文精神的主要载体。
  作为改变自然面貌和生态关系的一种超大型的人工行为,城市建设承担着改变自然引起的相关后果的责任。人们为了经济、有效、便利地获取他人的创造经验和成果,实现各自创造价值在交换中的效益最大化,而选择了在城市中生活,以不同程度割舍与大自然的关系为代价,人们其实大多不情愿地生活在远离新鲜空气、远离闲适而宁静的心境、远离生态风景的钢筋水泥的环境中。我们的城市建设,应该给他们怎样的补偿呢?
  最基本的补偿正是人文精神补偿。较之纯天然的环境,城市完全是为人而建造的。人是大自然的客人,却是城市的主人。大自然可以没有人而存在,城市则不能离开人。物质性地累积建筑与设施,绝非城市建设的根本目的。城市要建设的,本质上是人类文明的大型仓储空间。人的精神,不能附着于未经人工作为的自然物之上;反过来说,也意味着一切人工作为的价值取决于其中的精神含量。城市环境相对于自然环境而成立与发展的合理性,在于自身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在城市建设中注入人文精神,但我们又常常淡忘了这一基本的原则。近几年,城市建设中忽视精神价值、割断历史文脉等弊端不时存在。人文精神既是人类生存理想、自然情感或审美趣味的凝结,当然应该包括善待先人的遗赠、维护自然生态及景致的因素。
  人类应该理性地改造大自然,体现文明人的节制,要把城市当成对自然环境的一种保护性的补充形态;要合乎道德地建设城市,保护传统的文脉;要鼓励城市的个性、风采与地域化特色,求得整体的差异和丰富;通过城市推动文明进步,通过公共文化建设推动民主化进程,帮助公众便捷地实现社会成果的平等共享,通过无微不至的以人为本的设计服务,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或参与权。(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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