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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司法倾斜保护——广州市新闻侵权案件分析(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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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07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广角

舆论监督:司法倾斜保护
——广州市新闻侵权案件分析(下)
本报记者 吴兢
  舆论监督,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如何通过司法审判,更好地鼓励和保护舆论监督,是一个令人深思的话题。在尚无专门法律规定的现状下,司法审判的“倾斜”,是舆论监督极为重要的“法律后盾”。
  司法审判:倾斜有度
  案例:2001年12月23日,某晚报在社情民意栏刊载市民罗商荣所写《雷医生,缺医德》一文。该文称他到华侨医院排队医牙,候诊序号为第二号。开诊3个小时,还是不安排他就诊。经多次询问后,他走进雷医生的诊室,看到一位求诊病人……原来雷医生只认熟人引荐的病人,不尊重生疏病人……这位雷医生遂向法院起诉名誉侵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什么是舆论监督?
  目前最为通行的说法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其核心是“公共利益”。
  “上文案例正是一起对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的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敏告诉记者:“该晚报刊登这篇文章,关注的是牵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就医难问题,有利于促进医院、医生改善服务,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对舆论监督倾斜保护,在当前十分重要和迫切。王敏分析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廉政建设都需要舆论监督的支持;另一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新闻媒体一些揭露黑暗、腐败现象的报道面临诸多阻力和困难。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更应该通过司法判例鼓励新闻媒体大胆进行舆论监督。”
  对舆论监督要倾斜保护,而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仅涉及普通百姓的事件的报道,司法审判则应该更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负面报道。
  失实标准:从宽把握
  案例:2001年5月19日,番禺祈福新村的部分业主因不满祈福物业公司拆除其自建雨棚到祈福公司的售房部大厅静坐。祈福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准备对静坐业主进行拍录,一名业主上前阻止,双方由此发生推搡。
  某报社的3名记者经过调查,刊出文章《住户到管理处论理竟遭暴力,祈福新村保安打伤业主》,并配发《相互沟通才能解决问题》的调查手记。
  祈福公司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结果,新闻媒体一审败诉,二审则反败为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王敏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失实’的确认存在宽严不同。对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舆论监督,则应该从宽把握。”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新闻真实”的概念。王敏说:“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被认定新闻真实,即使内容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偏差,仍不视为侵权。对记者来说,采写一篇新闻稿件,通常靠现场调查、采访当事人或目击者、记者目睹等,其报道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很难完全避免。法院在审查新闻真实的过程中,应重点考察报道过程是否遵循新闻行业的规范,而不能强求新闻报道所有细节完全与客观事实相符。”
  以上文所述案例为例,原告物业公司对报道事实提出异议:冲突事件的起因是业主抢摄像机引起,而非保安主动打人;静坐的地方是售楼部,而非管理处;抢摄像机的业主姓杨不姓李等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报道属于“基本内容失实”,判媒体败诉。
  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异议的事实属细节,不影响基本事实的真实。同时,报社尽了审核义务,派3名记者实地采访双方当事人。当前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报社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注公共利益。如因一点细节动辄被判侵权,还有谁敢于揭露社会不良现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文章在文字上虽不够客观和准确,但基本上没有严重失实,并不构成对祈福公司的名誉损害,判决媒体胜诉。
  监督司法:善意为先
  案例:2000年8月11日,某快报刊登《中院有立法权力吗?》一文,并配发极富贬低意味的漫画,严重侵害了法院的声誉。该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予以更正并致歉。
  曾几何时,人民法院也成了舆论监督频频曝光的对象。媒体对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的过多报道,容易在社会上先形成一种倾向性意见,从而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如何在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寻求平衡,成为目前法院和媒体亟待解决的难题。
  那么,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媒体应该如何报道?王敏认为媒体应该以善意报道为原则,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不干扰审判。对于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新闻媒体可以报道案件的审理进度、公开的案件材料,但不要对案件事实、可能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否则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影响法院公正审判。
  第二,维护司法权威。对法院的判决,尤其是终审判决不要妄加评论。如发现司法审判有问题,可以按照正当程序向人民法院反映,而不要动辄以舆论监督大肆炒作。
  第三,客观、平等。在报道中要将案件事实与记者意见分开,同时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同等的机会、同等的待遇,不能偏向某一方。(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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