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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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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08
第14版(读者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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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执行。其中规定:
  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
  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国家对年度彩票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彩票发行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下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给彩票发行机构执行。
  各类彩票的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发行销售。
  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
  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彩票机构进行检查,彩票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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