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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批评信的遭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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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2-19
第6版()
专栏:

一封批评信的遭遇
1955年7月,本报读者来信部收到铁道部所属沈阳第六工程队工作人员任克强的一封来信,揭发沈阳铁路公安干部学校欺骗上级机关和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错误行为。来信说:这个学校要修俱乐部,铁道部有关领导部门没有批准,于是,他们就用修建大教室和洗涤室的名义来骗取上级批准,修了一个豪华的俱乐部。由于这个事件牵涉到铁道部有关领导部门,而且人民铁道报也收到了任克强同样的来信,因此我们就把来信转请人民铁道报一并处理。
今年1月,这封来信回到了本报读者来信部,上面附了批着各种意见的大小签条近20张。但是,很可惜,这封来信虽然在十几个单位里旅行了半年,其中揭发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处理。所有这些单位都认为他们不能处理沈阳铁路公安干部学校的这个错误。
是不是这封来信没有找到有关的主管机关呢?不,完全不是这样。这封来信曾经不止一次地到过铁道部人民监察局。按理说,这个单位是有权利也有责任使这个问题得到处理的。但是铁道部人民监察局把这封来信在铁道部内部几次转出去而又几次被退回来以后,就转请公安部某单位处理这件事情了。理由是:沈阳铁路公安干部学校的财政工作在1955年7月就改由公安部某单位领导了(这个学校的业务工作原来就由公安部领导)。
但是,不久以后,公安部某单位又把这封来信退回去了。他们的理由是:读者来信里提到的那项工程,是在1954年9月铁道部教育局掌管学校财政工作的时候开工的,到他们接管的时候已经基本结束。因此,尽管今后结算经费开支同他们有关,他们也不能处理这个问题。
于是,这封来信又被转到了铁道部教育局。经过一个星期,铁道部教育局在人民监察局的转信条上批上“移人民监察局人民来信处”几个大字,又把来信退回去了。
又经过了一个多月,铁道部人民监察局把来信和有关的签条全部退给了人民铁道报。他们在向人民铁道报说明处理这封来信的经过的函件中诉苦说:“我们多次同有关单位进行了联系;但是有关单位却以
‘不了解情况’和‘领导关系已经改变’为理由互相推托……。”这里提到的采取推托办法的单位,当然也包括当时受沈阳铁路公安干部学校欺骗的铁道部教育局在内;但是铁道部人民监察局为什么居然感到束手无策呢?难道他们忘记了监察机关有什么责任和权利了?
当然,还需要请铁道部教育局和公安部某单位再考虑一下他们认为不能处理沈阳铁路公安干部学校这个错误的理由是否正确。如果他们的理由是“对”的,那末是不是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单位在领导关系改变以后,过去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就无法再进行纠正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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