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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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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2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职工热线

病假期间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同志:
我是酱醋厂的工人,去年得了肝炎,根据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治疗期为5个月。我原有工资480元,住院后厂里只发264元。我想,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还有330元呢,我和厂里的劳动关系还存在,至少也应拿到330元。厂里的做法对不对呢?(山东 杨丽波)
杨丽波同志:
就你所提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据介绍,在你这起工资争议中,虽然你十分值得同情,但企业的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对。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对最低工资进行了解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而设定的保护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保护。你患病住院5个月,其间显然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是可以的。当然,对于病休期间的工资支付,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不符合此规定,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你单位给你的病假工资264元恰恰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是符合规定的。——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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