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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失业概念重新界定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同失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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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3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就业与失业概念重新界定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同失业
  本报北京5月12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与失业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控制目标是4.5%。
  按照新的标准,“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按照新标准,“就业人员”指男16—60岁、女16—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据悉,近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处于小幅攀升态势。1999年到2000年,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1%左右,2001年升至3.6%,2002年底为4%,今年一季度末为4.1%,全年目标控制在4.5%。就业与失业标准的重新界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失业率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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