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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法律意识、公共意识不可缺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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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2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专访

  为控制非典疫情蔓延,疫区地方政府采取了强制隔离等措施,却有极少数公民不予配合,认为这“干涉了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权”。对此,法学家郑成良、社会学家邴正提出——
防治非典
 法律意识、公共意识不可缺位
本报记者 张玉来
  就当前如何更好地依法防治非典的话题,记者日前专访了法学家、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社会学家、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邴正教授。两位专家指出,防治非典既有赖于科学,也有赖于政府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共意识的提高。只有全社会都在法律的规范、约束下有序行动,把防治非典的战役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各项措施得以落实,促进防治非典最终获胜。
  对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强制隔离,并非“干涉公民人身自由”、“侵犯人权”,而是于法有据
  郑成良指出,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紧急状态法”,规定当整个国家或某城市发生战争、叛乱、骚乱、地震、瘟疫等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态时,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包括人身自由都将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尚没有此法,但已有《传染病防治法》。这项法律规定在发生瘟疫的状况下,对疫区公民的自由、权利进行必要的强制性限制。全国人大现已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的范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按照此规定,政府对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是政府为切断传染源,防止疫病蔓延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否则就是没能履行法定义务,就是违法;公民如被确诊为非典病人就必须接受治疗,被宣布为隔离对象就必须接受隔离,否则就是违法,就将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这于法有据,并非“干涉公民人身自由”、“侵犯人权”。实际上,国外所有国家为防治非典都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有的国家对脱离隔离的非典患者甚至采取巨额罚款、拘役等惩罚措施。
  公民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限制的。当其在行使个人权利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强制限制
  郑成良解释说,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限制的。权利观念包括两方面:一是依法正确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尊重、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是有边界的。如果公民个人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威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就要对其进行限制。非典的蔓延、传播,对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构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应意识到,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是否接受治疗、隔离,不只关乎其本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且直接关乎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擅离隔离地区,无疑加大了非典蔓延的可能性,可能直接威胁、伤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这就告诉人们,公民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知法、懂法,才能做守法公民。
  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法规,公民也要自觉服从、遵守,将其视为法定义务
  郑成良指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颁发的通告、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法规和行政措施,作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也要自觉服从、遵守,将其视为法定义务。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七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出入境口岸加强检疫。交通部还发出通知,要求确保全国的道路通畅,保证人员和货物的运输。那种切断道路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有的疫区采取了对出现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的公寓、居民楼进行隔离,要求来自疫区人员到指定宾馆隔离观察,要求进入市区的外地车辆与驾驶员登记;要求从外地返回的大学生到各高校专门设立的留观区观察;关闭包括网吧、台球厅、卡拉OK厅在内的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关闭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场所等项措施,公民也应主动自觉配合,否则即为违法。
  每个公民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能持不合作的态度,自行其是
  邴正指出,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合作现象,折射出公众的公共意识还有待提高。公共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社会一般可区分为个人、政府和公共三个领域。个人是社会的最小的分散的实体。公共领域是每个公民共同需要、共同拥有的生存、生活环境。政府则是维系个人和公共领域关系的中介,是个人和公共领域的维持者、保护者。作为文明社会的公民应意识到,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安全,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能持不合作态度,自行其是。公民个人不能只要求社会给予他公共安全,而自己却在有意无意之中威胁、破坏公共安全。当前的非典疫情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防治非典有赖于公民公共意识的增强和积极参与,诸如做好个人防范,搞好环境卫生;有发热、干咳等相关症状的要主动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卫生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应积极配合;从疫区进入异地者,应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告,主动接受防疫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还应积极配合政府落实防治措施,一旦发现周围出现非典相关症状的人,及时劝其去医院诊治,或迅速报告社区和防疫部门。对排除嫌疑、结束隔离和病愈出院的人给以充分信任,恢复与其正常交往,也是公民具有公共意识的表现。
  政府也应加强公共意识,及时有效地加强社会控制,负起维护公共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
  邴正认为,政府也应加强公共意识。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对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制订公共政策,提高公共福利负有主要责任。在防治非典的斗争中,政府有责任及时、有效地加强社会控制,负起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负起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福利的公共事务的责任。尤其是为适应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群众知情要求迫切的需要,政府应提高信息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发布非典疫情。防治非典的实践表明,政府及时发布疫情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沟通,平息谣言,稳定人心,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树立政府良好的公共形象。政府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公共事务信息发布制度,严惩弄虚作假,隐匿不报。
  两位专家坚信,只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行动起来,在全社会构建起一道预防非典流行传播的屏障,我们定能夺取抗击非典这场战役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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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郑成良:1955年出生于内蒙古突泉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现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邴正:1957年10月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现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兼党组书记、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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