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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机制与公众权利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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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4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应急机制与公众权利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 韩大元
  《条例》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保护公众健康权、生命权的基本精神,力求在权利保护与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条例》第一条把保障权利放在第一位,体现了对公众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与价值取向,并把维护公众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身体健康与生命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政府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公众的健康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了有效地保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具体处理过程中公众的权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措施。如为了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健康生命权,建立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了解权,解决事件处理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建立了突发事件报告与公布制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为了保障公众对应急事件处理中政府工作的监督权,《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公众的举报权。另外,为保证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物质保障措施等。保障公众权利是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
  发生突发事件后,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某些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这种限制是依法进行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与自由。在这里,保障权利与维护秩序的价值是相统一的,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因此,每一个公民应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既要求政府积极履行对公民身体健康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同时也要尊重政府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然,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也需要牢牢地树立权利保障的意识,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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