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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患者就医有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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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4
第12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条例解读

生活困难患者就医有保障
  为保障生活困难患者的及时、有效治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的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条例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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