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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被罢免拒不下岗 法院依法判其迅速交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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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4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董事长被罢免拒不下岗 法院依法判其迅速交权
徐乾 沐淇
  导读: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案中,该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决议,身为董事的陈某,却拒不执行。在现代企业制度模式下当了一年多董事长的陈某,却没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内涵:依法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
  江苏省沭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初成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选举产生董事7名、监事3名,董事会选举陈某为董事长。2003年1月22日陈某召集并主持了由全体董事参加的董事会,监事葛某某列席。会议进行中,董事蒋某提出罢免陈某董事长职务,提议徐某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陈某即宣布散会,与董事罗某离开会场。其余5名董事均举手表决同意罢免陈某的董事长职务,选举副董事长徐某为公司董事长。会后,董事会将结果通知陈某,但陈某拒绝将由其保管的公司印鉴、营业执照交给公司董事会。2月13日,徐某等5名董事联名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陈某“交权”。
  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交出公司印鉴、公司营业执照给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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