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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准注册前不得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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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5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事中有法

商标核准注册前不得使用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连续查处了几起冒充注册商标案,他们的共同点是:并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是将自己已经国家行政管理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受理但未最终核准的注册申请的商标,擅自使用注册标记。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有些企业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假冒别人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后,还要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定,符合法律、条例规定的,才予以公告;不符合的,要驳回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无异议的,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成为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该商品的包装及其它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靖江市孤山工商分局 王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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