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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队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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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6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边防部队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
  本报讯 公安部边防局党委近日制定下发了《公安边防部队总队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的规定,以此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十不准”是:不准在干部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不准插手干预基层的干部任用、士官选取、士兵入党、考学、征接新兵等敏感事务;不准在办案中收受贿赂、接受吃请馈赠、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擅自处理、索要、贪占赃款赃物;不准搞未批准工程和超标准装修;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不准多处占房,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房或装修个人住房;不准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包本部队的建设工程;不准借婚丧喜庆等敛财。
  上述规定,作为总队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盖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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