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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公开听证有法律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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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8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法律顾问

  不起诉公开听证有法律依据编辑同志:
我的一位朋友涉嫌盗窃犯罪,检察机关认为他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赃款已经退还,拟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要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公开听证。我朋友觉得,既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那么他在法律上就是无罪的,所以再举行听证让许多人知道这件事,会影响他的声誉。请问检察院公开听证是否侵犯我朋友的名誉权?(读者 白明)白明读者:
检察机关的做法有法律依据,没有侵犯你朋友的名誉权。《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公开听证只不过是“公开宣布”的一种方式而已,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公开听证实际上还有利于维护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不起诉公开听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公诉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以公开促进公正,确保案件质量。在听证会上,你朋友及其辩护人可以就案件的处理充分发表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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