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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规范非典时期劳动关系 不得借非典解除职工和患者劳动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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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7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规范非典时期劳动关系
不得借非典解除职工和患者劳动合同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针对一些地方因非典疫情而裁员的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不得以疫情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可对非典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份通知,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通知强调,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其治疗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因防治非典或受非典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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