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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香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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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14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法律援助在香港
本报记者 王尧
  常看香港电视剧的人都熟悉一句话:香港是个讲法律的地方。讲法律的地方自然少不了打官司,而香港打官司的费用之高也是举世闻名的,所以又有了另一句话:“在香港只有富人和穷人打得起官司。”富人有钱,穷人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香港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法律援助署成立30多年来,受该署协助的人士已超过20万名。
  资格:经济审查加案情审查
  香港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70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职责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服务,以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将案件诉诸法庭。
  要取得法援资格,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在经济审查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每年可动用的总收入及资产,在扣减某些法定的豁免项目后,不超过16.97万港元,属于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穷人”。可动用收入是指申请人的总收入减去租金、差饷及必需的生活开支等许可扣减项目后的净收入;可动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珠宝、股票及物业等。
  在案情审查中,申请人必须向法援署提供所有有关其个案的资料,证明其有合理的诉讼或抗辩理由并经法援署律师的评估,认为有合理的胜诉机会才算通过。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不须进行案情审查,但为刑事上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时,申请人必须向法援署证明有合理的上诉理由和胜诉机会。
  当然,经济审查也并非不可容情。法援署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已超过16.97万港元的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
  经费:政府拨款与个人分担
  香港的法律援助并不完全是免费的。财务资源在2万港元以上的受助人,还须按比例分担一定费用。分担费用的多寡视其财务资源总额而定,由1000港元至4万多港元不等。如胜诉后获赔偿,还须返还法援署所垫支的律师费。不过,就香港整体法援费用的支出而言,这仅是杯水车薪的象征性收费。以1999—2002年为例,法援署批出的法援个案约有3.5万宗,法律援助经费开支总额达15.68亿港元,这笔庞大的开支大部分由特区政府拨款资助。
  特区政府的拨款用于法援署审查申请、进行法援诉讼、职员薪酬及部门支出的费用,且拨款不设上限。法援署可随时要求额外拨款,以确保法援服务不会因财政限制而受影响。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因为法律援助并不是一项福利,它保障“穷人”不会因无力雇请律师而被剥夺公平审判的权利,是维持社会公正及法治的重要手段,是香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正是基于这一原则,香港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香港居民,也包括外地来港的非香港居民,上世纪70年代的越南难民和如今的“争取居留权人士”都是受益者。香港本地居民对此也有争议,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外地来港的非香港居民的案件在香港司法管辖区内的法院接受司法程序处理,他们应受到香港法律的保障,接受法律援助是合情合理的。
  服务:署内律师和外委律师
  香港法援署由成立之初的几个人发展到今天的600多人,组织架构日益扩大,服务范围不断因应时代的需要而拓展,服务水准也与“有偿服务”不相上下。
  任何人士向法援署提出申请后,很快就会被安排约见日期并得到一份文件清单,提醒申请人在会见律师当日须带齐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以及银行存折、工资单、租金收据等与经济状况有关的文件,以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如果刑事案件中的申请人已经在押,法援署的工作人员还会到狱中与申请人会晤。如果申请不获接纳,申请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复议,法援署人员也会协助其填写有关上诉的表格。
  若申请获准,则由法援署署长决定案件是交由署内律师还是外委律师处理。除署内律师外,法援署备有愿意接办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律师和律师的名册,受助人可从该名册中挑选一名代表律师。
  受助人如对代表律师不满意,可以向法援署或律师公会投诉。法援署也专门成立了监察外判个案的委员会,专责制订有关的政策指引及监察外委律师。一旦发现其专业失当或操守欠佳,可能将其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剔除。
  一般来说,无论署内律师还是外委律师,都十分尽职尽责。记者曾旁听过一起藏毒案的庭审,为案中被控藏毒的被告辩护的就是“法援律师”,这位律师绝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犀利的辞锋令控方都有些招架不住。尽管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败诉,但在奉行“无罪推定”原则的香港,在法庭确认并宣判之前被告都是无罪的,律师当然要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也正是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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