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阅读
  • 0回复

建筑、文物专家座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0
第14版(大地·文化纵横)
专栏:

  建筑、文物专家座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2日,国家文物局在京召开《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工程建筑专家、文物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力地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水平。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及其管理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重要成果。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就总体情况而言,由于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科学性不强,致使一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没能得到有效的抢救和保护,也容易在修缮过程中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害。
  去年10月发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国家文物局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研究和认真总结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提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文件草案,并最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得以发布。
  作为部门行政规章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建筑法》,适用范围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所进行的保护工程,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的内容和分类,对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验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这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队伍建设,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对文物保护工程实行依法管理,《办法》就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张晓敏)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