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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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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1
第11版(卫生专页)
专栏: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一、一级防护
(一)一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
  (三)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二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四)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控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二)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四、其他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
  (二)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卫生部2003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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