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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中还需可操作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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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1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界人士看条例

执法中还需可操作细则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民警 张先乐
  应急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这不仅对眼下抗击非典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将来我们应付来自自然界的灾害都有着长远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我们公安民警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比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我们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就更加有法可依。
  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我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则的指导。比如,如果我们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面对的是一个患有精神病的非典患者,那我们对其要采取的强制手段是什么?强行执行的“度”如何把握?将病人应该安置到医院还是看守所?这些问题以前都没有遇到过。如果在法律上能够将这些问题细化,那么我们在工作中就能更快、更好地处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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