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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名词 莫乱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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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1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亲吻权”、“悼念权”、“贞操权”、“同居权”、“容貌权”……这些名目繁多的“权利”,连法律专家们都不甚了解,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严肃的诉状上。请看——
权利名词 莫乱造
肖爽
  您听说过向法院主张保护“亲吻权”的官司吗?您听说过“悼念权”、“贞操权”、“同居权”、“容貌权”吗?这些权利名词,不要说您可能未曾听说过,就是一些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也都未听说过。但这些正是近来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而当事人随意创设的民事权利,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从而导致诉讼的失败。
  请看下面几例。
  赔偿“亲吻权”?
  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也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认为车祸造成其上嘴唇裂伤,影响了其与家人用亲吻方式表达感情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其“亲吻权”等3万余元人民币。
  按照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亲吻权”,因此陶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这不仅给陶某维护权利带来了麻烦,也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难度。其实陶某所提出的“亲吻权”实际上应该是属于人格权利中身体权的范围,被告吴某所侵害的是陶某的身体健康权,因为被告的行为已使陶某身体的生理功能受到损害,这无疑给陶某带来了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陶某完全可以以吴某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使其丧失部分生理功能、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请求吴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是赔偿“亲吻权”,法律则不能予以支持。
  还我“悼念权”?
  两年前,弟弟以大哥在父亲死亡后,未通知自己,便独自料理后事,致使其在父亲死亡3年半后才得知此事,侵犯了弟弟对父亲的“悼念权”为由,将大哥起诉到了北京市某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元,同时在公开场合讲明父亲病情、死亡情况,并向其赔礼道歉。
  而大哥对自己当被告感到非常不解。他说,自己的父母一共生育了6名子女,目前其母尚健在。父亲生前最后几个月,是他独自照料的。而其弟几年来对父亲不闻不问,现在反倒成了原告。
  日前,北京市某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认为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认为: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而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不可否认,按照道德伦理,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确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此项权利有规定,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不具有违法性。在被告对其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原告多年互不联系的情况下,原告以丧失“悼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有必要指出,原告“悼念权”的丧失,与其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亦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犯“贞操权”?
  1998年8月的一天下午,黄女士参加某单位组织的英语对话活动,结识了美籍华人刘某。下午5时,刘某邀请黄女士来到自己的住处,施用暴力,多次对黄实施强奸。次日零时30分,黄女士趁刘某不备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她解救出来。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被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
  然而此案并未就此结束。此后,黄女士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美元,结果被法院驳回。
  2000年底,受害人黄女士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刘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45万元。
  去年底,此案经过两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因“贞操权”受侵害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贞操权受侵犯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起诉。
  何为“贞操权”?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尚未有具体规定。但通行的学理解释是,贞操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是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贞操权不单为女性独有,其主体是全体公民;另外也不单指受害人必须是处女或处男,只要非自愿被迫发生性行为均可界定为贞操权受到侵犯。要求贞操权的索赔本质是对人格权保护的体现,属于精神赔偿。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加害人以强奸罪等施以刑罚,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实,贞操权正是属于该司法解释中的“其他人格利益”。或许,不用“贞操权”这一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来起诉,而直接用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来维权,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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