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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心脏病 投保无效 十二万保险金 被判驳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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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1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先天性心脏病 投保无效
十二万保险金 被判驳回
张德立
  导读:保险公司理赔难!这好似一片阴云,笼罩在广大投保人心中。但另一方面,虚假保险、保险诈骗的案件,也频频发生,令保险公司防不胜防。无论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说,诚信是最为重要的。有了诚信,投保人可以不再无奈地感叹“保险赔偿太难”;有了诚信,保险企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在保险市场里,能多一些诚信,这样的话,类似本案的纷争也许就不会再发生。
  日前,河南省西峡县发生了一起因女婴“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早在1998年11月,王氏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投了4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当时,王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于次日携女儿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某保健所进行了体检,结果体检合格。1999年8月10日,王某9个月的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在医院手术后死亡。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遭到拒绝。王氏夫妇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2万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患先天性心脏病是客观事实,属如实告知的范围,但由于该事实投保人投保时并不知道。在体检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体检医生)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只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终审法院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在投保前,王某的女儿因病住院,其住院证上便已载明有先天性心脏病。王某辩称投保时根本不知道女儿患此病,也没有看到住院证,既不符合医院为病人办理入、出院手续的操作程序,也不符合情理。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体检结果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使保险公司丧失了核保中调查取证、决定是否承保的机会。体检只是保险公司内部进行风险控制的一种手续,而告知义务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体检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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