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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诉讼 法律这样保护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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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1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残疾人诉讼 法律这样保护你
张思杰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刚刚过去的5月18日,正是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作为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无论是在康复和受教育、福利等方面,还是在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残疾人都更加需要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对于参与法律诉讼的残疾人也不例外。今天,就让我们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一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残疾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由于自身存在肢体、智力、言语、视听等方面的缺陷,残疾人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影响和带来不便。这样国家就有必要制定一些特殊措施,给予残疾人必要的救济和照顾。那么,对于诉讼中的残疾人,法律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1.对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免交。
  2.智力、生理有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时,由他的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残疾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当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5.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6.遗嘱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7.因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受害的残疾人有权向致害人要求赔偿残疾用具费,其标准按照普及型用具的费用计算。
  8.在刑事诉讼中,凡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9.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依照刑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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