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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历史内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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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0
第9版(理论)
专栏:专家议专题

  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历史内涵
  北京大学教授 刘伟
  现阶段需要特别强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现阶段特别强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是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市场化在我国便成为更为自觉、更为主动的历史进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如果说,此前改革的重点在于构建市场经济体系(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建设的“数量”方面),拓展市场机制的作用空间,并使市场机制替代计划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那么,当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构建起来之后,市场化进程的重点则在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建设的“质量”方面),因为市场经济机制“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其有效性的高低,而市场有效性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市场秩序是否完善。
  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市场经济秩序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秩序即规则。所谓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就是指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谁有权利进行市场竞争活动的制度与规则。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回答的基本命题是:谁在竞争?显然,市场竞争主体秩序的核心在于企业产权制度,如果在市场中进行活动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可以不接受市场硬约束,可以不接受市场规则,那么也就根本不存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秩序。二是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所谓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就是指规定交易条件如何决定的制度与规则。市场竞争交易秩序回答的基本命题是:怎样竞争?显然,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核心在于价格决定制度,因为如何交易,即能否成交的交易条件的根本在于价格,因此,交易秩序的好坏取决于价格决定是否真正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供求矛盾运动。三是市场竞争的法治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内容上来说,市场经济贯彻的是法权规则;从形式上来说,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无论法权还是契约,都要求法治。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就是指在法治上对市场经济内在竞争秩序和要求的承认及保护。四是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历史形式,因此有其特定的社会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而要求在全社会弘扬守信意识。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就是指在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上对市场竞争的精神支持。
  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的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构成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外在社会秩序。
  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任务就主体秩序而言,关键是在产权制度上使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真正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使不具备市场责任能力的主体尽快退出。首先,加速国有企业的政企分离。政企不分的企业只能首先接受行政规则的约束,在一定市场上如果大量行为主体是政企不分进而首先接受行政约束的企业,那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秩序,顶多有行政秩序。其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产责任能力。在一定市场上如果大量行为主体没有责任能力,甚至是事实上已破产的企业,那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则就不可能得到贯彻。其三,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必须权、责、利相对称,企业的治理结构必须有效,否则掌握企业权力者可以不负相应的责任,履行一定责任者又得不到相应的利益,既无效率也无秩序。权力一旦脱离相应的责任约束,便不可能存在秩序;责任一旦脱离相应的利益刺激,便不可能存在效率。其四,必须加速市场准入方面的法治化进程。一方面,必须清理违法甚至根本未经法律允许便进入市场的主体,因为它们的进入本身就是对法定秩序的否定;另一方面,必须按市场竞争要求不断降低进入壁垒,营造公平进入的条件,逐渐克服市场准入方面的特权和歧视。
  就交易秩序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竞争机制。首先,加速推进市场化进程,创造在价格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竞争条件,克服经济体制转轨中存在的制度性价格歧视,如价格双轨制。在价格面前做不到平等,就谈不上交易秩序。其次,严格控制公款消费的范围和程度。只要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由公款报销,那么买卖双方便更关心公款报销的标准,而不是通过讨价还价确定合理的价格。这样,价格必然失真,必然无法反映真实的供求矛盾运动。其三,努力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机制。垄断定价是对价格秩序的破坏,通过垄断价格获得超额利润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反垄断是当代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共识。我国的特殊性在于,相当多的垄断定价源于国有企业,而反垄断的主要力量只能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如何反国有企业的垄断,这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其四,严厉打击违法、欺诈性的价格投机行为。
  就法治秩序而言,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特有的稳定性,使得法制建设客观上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经济变化,从而形成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这种无法可依现象在当代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发达国家,由于知识经济、科技进步等的快速发展,也使法治秩序难以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本身在不断改革,这使法治秩序建设同时面对经济发展和体制变化两方面的挑战。另一方面,法治秩序建设,不仅需要有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有法治精神,否则便会出现普遍的有法不依。法治精神缺乏而导致的有法不依,对市场经济秩序、对法治秩序的瓦解更为深刻。我国真正的市场经济建设不过20多年的历史,法治精神的培育,即遵法守法的社会自觉,尤其是立法、执法及公共权力持有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尚有待长期培育。这种法治精神培育的历史滞后性,必然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带来严重的困难,并且极大地增加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成本。
  就道德秩序而言,我国目前最突出的矛盾是失信。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核心是守信,如果在道德秩序上产生混乱,甚至出现道德无政府状态,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形成。通常认为,在传统自然经济社会,道德的核心是忠诚;在市场经济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任;而在经济体制转轨期最容易出现的则是放纵,即人们之间既无忠诚、也无信任。这并不是说我国进入了道德无政府状态,而是说比较严重的失信现象表明,我们的确要重视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建设。
  道德秩序与法治秩序有着深刻的联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性。深刻认识这一点,对于市场化改革中的我国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法治精神的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得实行法治的成本极高,而法治的效率在某些方面又是有限的,因而必须同时推进以德治国,而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本身也是社会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切实弘扬守信意识,必须通过法治手段,使得欺诈、失信等败德行为在经济上承受足够的风险和代价。市场经济道德秩序不仅需要人们“不敢骗”,而且需要人们“不愿骗”。(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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