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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依法行政是前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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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0
第9版(理论)
专栏:

  十六大报告强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有何特殊意义,应着重解决哪些带有根本性的矛盾?今天刊登的这组文章,从历史与现实、制度与秩序相结合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编者
  规范行政、依法行政是前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淮
  市场经济秩序是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我国传统经商理念中的“童叟无欺”、“货真价实”,就是一种社会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发展为货、款让渡在时间上分离,是信用参与其中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约定。把社会共同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制度,制度是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一个时期以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成为人们的共同呼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无疑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有关部门也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样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部门必须深化改革,规范行政、依法行政。
  政府的信用必须首先彰显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信用失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企业、个人出现不守信用的现象并不奇怪。这正是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充当裁判员的依据。但如果政府部门存在信用失范现象,那就很难保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可以说,哪里的政府部门不守信用情况严重,哪里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混乱。例如,在一些地方,出口退税的承诺没有及时兑现,由此占压了企业的大量资金。企业有什么办法?只能违约拖欠银行的贷款,拖欠客户的应付款。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年的春节,拖欠建筑业民工工资的事件相当严重。是谁拖欠了民工的工资?一些政府工程拖欠是重要源头,一些地方盲目上马的无资金保障的“政绩工程”是罪魁祸首。由此可见,形成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首先要求政府部门在诚实守信上作出表率。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政府发挥制定规则、维护规则的作用,但在经济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特殊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关键点,是缩小而不是扩大政府部门制定规则的权力。如果交通警察有随意制定交通法规的权力,那么只能导致交通状况的无秩序。无节制地扩大政府部门制定规则的权力,必定会导致借公权力从市场牟取私利的情况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那种借规范秩序之名,要求必须到指定企业去购买、要求必须购买指定品牌及型号产品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某地卫生部门要求餐馆在厨房里张贴的“生案”、“熟案”标签必须买卫生部门印制的,价格是10元一张;某省规定蔬菜外运必须委托指定的公司才能申请到车皮。这与强买强卖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无需查证,必有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利益参与其中。不要以为这种行为仅仅是无关紧要的小索取,某些部门和地方存在的类似的失范行为,正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源头之一。因为,人们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公正侵害,而且不能向侵害者讨回利益时,最容易选择的行为就是想方设法把这种不公正导致的损失转嫁给别人。政府可以管什么、怎样管、依据什么管,都应当由法律来明确。在一个城市,市长有任期,但市民没有任期。更多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规则,才能避免行政行为的短期化以及行政权力的市场化。如果某市先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者至少先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社会公众的听证会,然后再做决定,肯定不会出现成立“馒头办”这种有违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
  管理部门的利益应当退出市场
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关管理部门的利益必须退出市场。近几年大力推行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如果管理与利益掺杂在一块儿,加强管理就会成为一些部门牟取利益的借口,演变为“管理就是发证、管理就是收费”,结果只能是越管越乱。这样的管理部门不可能扮演好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除了上述以公权力牟取部门私利的形式外,政府利益延伸到市场中的表现形式主要还有两点:一是税赋与政绩。很多地方保护主义就从此而来。在地方增加税收和干部要出政绩的动机驱使下,出现了市场分割,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默许、包庇、纵容假冒伪劣的现象。二是国有企业。在目前正在推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一定要在政府投资、政府产权的利益与政府的行政权力之间形成明确的“隔火墙”。政府不能把公权力延伸到维护自己作为投资者的利益中。
  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群众监督
谁是市场秩序最坚决的维护者?是消费者。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裁判者是市场,是消费者。因为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中,受害最大的是消费者;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坚定而不可能被收买的也是消费者。要整顿、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政府部门不但要坚定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坚决地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且要自觉地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接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证政府行为的公正,约束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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