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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明天——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开展司法预防启示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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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8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呵护明天
——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开展司法预防启示录
尚秀云 温小洁
  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实践证明,未雨绸缪,预防为主,才能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15年来,在开展司法预防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重在治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15年来,少年法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2212件,依法判处少年被告人3456人,其中绝大多数后来自强自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缓刑少年犯重新犯罪率不到1%。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刑法适用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海淀区法院一贯重视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法官们怀着一片爱心,对失足少年像父母对孩子、老师对学生、医生对病人那样,教育、感化、挽救,使他们幡然悔悟,走向新生。
  寓教于审,给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15年来,少年法庭共判处5年以下轻刑的少年犯2142人,占未成年犯的62%。其中判处缓刑778人,占未成年犯总数的22.5%;定罪免刑60人,占1.7%;单处罚金38人,占1.11%。
  在这些未成年犯中,有25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2人考上研究生;80多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
  少年法庭特别注重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学校以及所在街道的沟通,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并选准“感化点”作为突破口,使庭审教育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悔改。少年法庭还主动邀请心理专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帮助他们解开心中的疙瘩。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少年法庭提出了“大幅度轻判”的量刑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比照成年人犯罪,体现出明显的量刑差距。从总体上讲,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比照成年人犯罪裁量其刑罚的一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比照成年人裁量其刑罚的1/3。
  少年法庭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偶然失足犯罪的少年,尽量判处非监禁刑如罚金刑、免刑、缓刑等,使他们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同时,少年法庭还实行回访考察制。如对判处缓刑的少年坚持“十日悔罪书和缓刑少年接待日”制度,建立记载“犯罪原因、帮教情况、悔改表现、社会效果及跟踪回访情况”的缓刑帮教档案,召开缓刑少年汇报会,为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缓刑少年减刑,为他们重新走向新生创造条件。
  延伸视角,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需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这一法律的实施,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庭将视角延伸至审判之外,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优势。1996年以来,少年法庭先后与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北京105中等6所中学建立了法学共建关系,由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法庭还与报刊合作,开办“少年与法”、“警钟长鸣”等栏目,长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
  1999年和2002年,少年法庭还先后与海淀街道、西三旗街道办事处共建了“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通过法官深入社区讲授法制教育课,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教育夏令营”,参观少管所,举办模拟法庭,旁听审判,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召开“告别黑网吧,争做守法小公民”座谈会等,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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